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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校友工作的几点意见
作者:校友办  发布时间:2004-11-06  浏览量:

(山科大 综字[2000]40号)

  为进一步加强国内外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团结与合作,促进校友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遵照《山东科技大学校友总会章程》,结合我校校友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加强对各类校友联谊活动的宏观指导和管理。院(系、部)、年级、班级等组织各种形式的校友联谊活动,组织者应将活动方案报校友总会办公室,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各院(系、部)组织校友联谊活动,原则上经费自筹。本着节俭和自愿的原则,可向与会校友收取最基本的活动经费。收取校友的赞助费必须本着自愿的原则,不得增加校友的负担,或让校友为难。

三、群众自行组织的年级、班级范围的校友活动,有关院(系、部)应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尽量提供方便。

四、校友联谊活动的组织者事后应将联谊活动情况及相关校友资料报校友总会办公室。

五、校友来校联系业务或顺访母校时,原则上由对口单位接待。接待工作要热情、诚恳、朴实、节俭,既让校友感受到母校的热情,又反对铺张浪费。

六、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及教职员工访问校友所在单位或校友时,有关费用原则上自理,尽量减轻校友的经济负担,避免产生负面影响。

七、各部门、各单位与校友的交流与合作,应以人才培养、产学研合作为主,不允许搞或变相搞有损学校声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八、为了进一步沟通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信息,加强相互间的交流与合作,校友总会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有关信息,编辑出版《校友通讯》,并根据工作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编写校友通讯录。

九、各院(系、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校友工作,进一步加强收集校友信息、指导校友联谊活动等工作的力度,并及时将有关资料交校友总会办公室,以促进校友工作的有效开展。

十、校友、校友单位对母校的赞助或捐赠经费等由校友总会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

(校友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