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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我校近期出台《关于落实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了进一步拓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形式,多渠道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压力,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重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山东省生源地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开办,并由政府贴息,帮助考入山东省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含本科生、专科生和研究生,下同)支付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及基本生活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山东省参照国家助学贷款开办的一项新的助学贷款业务。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有利于拓展金融机构的业务领域,并有效地控制信贷风险,有利于推动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我校的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
㈠贷款申请对象、程序与贷款额度
凡山东省籍考生参加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我校录取的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学费的大学生,均可由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凭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以及有关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在校生凭学生证和所在学校出具的学习证明(见附件二)],到户口所在地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贷款最高数额每生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
㈡贷款方式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可采用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业务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信用调查情况确定。
㈢还贷期限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由业务经办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最长期限不超过借款人子女或监护人大学毕业后六年。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省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的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和分期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
㈣贷款利率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㈤贷款贴息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省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由贷款学生负担。
三、健全机构,责任明确
为了加强对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促进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实施,学校成立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保卫处负责人和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学生工作处。
㈠学生处工作职责
1.负责给参加助学贷款的学生出具相关的学习证明材料;
2.及时给相关银行说明贷款学生的学习成绩、品行鉴定、学籍变动、毕业去向等相关资料;
3.维护《山东科技大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数据库》;
4.采集制作并向教育部报送《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的数据库资料;
5.审核借款学生毕业时与银行签订的《还款确认书》;
㈡保卫处职责
1.审查申请贷款学生的身份证与户口登记是否一致;
2.开具申请贷款学生的相关户口、身份证明;
3.对获得贷款学生中途退学、出国等户口迁出进行把关。
㈢财务处职责
1.负责向经办银行开具借款人学习期间所需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证明;
2.负责由经办银行转入学生帐户的贷款资金的划拨、发放等管理工作
㈣教务处职责
1.负责出具贷款学生的学习成绩证明;
2.负责出具贷款学生的学籍变动证明。
㈤各学院工作职责
1.负责对申请贷款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2.负责贷款学生的学习成绩、品行鉴定、学籍变动、毕业去向等相关资料的整理;
3.建立贷款学生诚信档案,开展政策宣传、诚信教育工作。
四、强化管理,保障还本付息
1.借款学生毕业前,各学院要将借款学生的就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变动情况、家庭联系地址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核,由学生工作处函告相关银行,由各学院书面通知借款学生向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或贷款转移)手续后,各学院方可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2.加强诚信教育,积极引导,建立经济困难学生信用档案,积极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后跟踪催收等,打击制止恶意逃债、废债等行为。
3.加强与学生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银行联系,积极配合银行做好防范贷款风险,对生源地国家贷款违约贷款人的信息及时提供给相关的单位,并在媒体上公布违约信息。
五、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