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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研究落实新颁布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作者:校友办  发布时间:2004-09-16  浏览量:

  9月15日,我校召开学生工作研讨会议,学习贯彻新出台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落实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办法。校党委副书记吕灵昌,学生处、团委、财务处、教务处、保卫处以及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学生工作处(部)处长周如东介绍了国家最近出台的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同时指出此政策调查的新变化,一是延长还贷款期限,由原来学生毕业后4年内还清改为6年,在现行的政策中,助学贷款要求学生毕业之日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4年内还清,而新政策中,借款学生可视就业情况,在毕业后1到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二是贴息方式发生变化,改变目前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财政补贴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三是经办银行的变化,由原先国家指定银行改为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四是加强和完善了建立和完善贷款偿还的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五是强化了贷款后的后期管理,加大了贷款资助的范围和力度,普通高校实行借款总额包干制。通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核定。对不按照合同履行职责的学校、个人,将在国家助学贷款系统相关的媒体曝光

  为了方便学生、简化程序,山东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我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新政策,我校及时出台了《关于落实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办法》,成立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保卫处以及各学院在该项工作中相应的职责。《关于落实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办法》对贷款申请的对象、程序、额度以及贷款的方式、还贷期限、贷款利率、贷款贴息等各个方面作了详细规定,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凡我校正式学籍在校贫困学生可以持学校出具的相关学籍证明到家庭所在地的有关银行和金融机构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手续。同时学校要求各学院继续强化学生的诚信教育,保障还本付息。

  校党委副书记吕灵昌指出,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从关心学生维护学生切身利益的角度切实做好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他要求学生工作处尽快将文件下发;各学院要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公平、公正地把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做好;以学生工作处为主,各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积极地搞好我校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同时,会议明确了山东省外生源地的学生可以继续按照学校原有的国家助学贷款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