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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校友总会章程
作者:校友办  发布时间:2008-12-02  浏览量: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山东科技大学校友总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国内外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团结与协作,发扬山东科技大学的优良传统,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作出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共道德。

第二章 本会的任务

第三条 本会的任务:

(一)联络校友;

(二)编辑出版《山东科技大学校友通讯》及有关校友资料;

(三)统筹管理校友基金。

第三章 会员

第四条 凡遵守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皆可为本会会员:

(一)曾在山东科技大学、原山东矿业学院(含原济南煤校、原山东煤矿学院,原山东煤炭教育学院,原山东省财政学校)学习、工作过的学生(含函授生、进修生等)及教职工;

(二)院系调整时并入山东矿业学院的其它院(校)、系的教职工、学生;

(三)1963年并校前淮南煤校及淮南矿院的教职工、学生;

(四)原泰安煤炭工业学校的教职工、学生;

(五)原山东马鞍山煤炭干校师生。

第五条 非本会会员但对山东科技大学的建设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资格。

第六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损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通过,可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有对母校办学提出建议、意见,促进办学水平提高的权利和义务;

(二)有批评、监督本会工作的权利;

(三)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有遵守本会章程的义务;

(五)对母校科研课题合作立项、科技及产品开发给予合作和支持的义务;

(六)有根据各自实际以各种形式支持母校办学的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主要从离学校较近地区的校友中产生,经上届理事会征求校友意见后,由会长聘任,组成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3~5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二)选举副会长、任免秘书长,提出下届理事会初步人选;

(三)讨论和确定本会工作原则、计划及重大问题,听取秘书第工作汇报;

(四)解释和修改本章程;

(五)决定会员、名誉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第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增开会议,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名誉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在任山东科技大学校长任本会会长,名誉会长由会长聘任,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员发生变动时,为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会长可任命代理秘书长。

第十二条 会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三条 秘书长的职权

(一)领导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进度;

(二)提名办事机构负责人,报会长决定;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校友总会办公室,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以服务为宗旨,对全校涉及校友的活动进行管理,指导、协助各院(系)、班组等组织的校友活动。

(二)组织筹办校友理事会会议;指导各地校友会的成立,并通过各种方式、途径加强同各地校友会的联系与合作,发挥各地校友会的作用,共同做好校友工作。

(三)负责同海内外校友的联系,并做好校友来校的有关接待、服务工作。

(四)负责征询校友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收集校友单位对我校毕业生需求及质量评价等方面的信息。

(五)编辑出版、发行《校友通讯》,组织编写《校友录》及有关校友资料。

(六)负责校友捐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五章 国内各地及国外校友会

第十五条 国内各地及国外校友可根据需要和条件成立校友会,以便加强与母校和秘书处的联系与交流。

第六章 经费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资助;

(二)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三)业务活动收入。

第十七条 校友总会经费单列,收支情况按时向理事会会议作出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本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山东科技大学校友总会与各地校友会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但无组织上的隶属关系。